级别管辖有一定的法律规定,一般是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级别管辖是要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因此,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一般是按照案件性质,范围,繁简程度来确定的。
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1、案件的性质。
重大涉外案件在性质上不同于一般涉外案件,专利案件、海事、海商案件专业性强,在性质上也不同于一般案件。这些性质特殊的案件,应当由较高级别的人民法院管辖。
2、案件的繁简程度。
因而在确定级别管辖时,有必要考虑案件的繁简程度,将简单的案件分配给低级别的人民法院,将复杂的案件分配给级别高的人民法院。
3、案件的影响范围。
案件的影响范围愈大,受理该案件的人民法院的级别愈高。